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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的证件有哪些
释义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证件。
    2、军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已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未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无法更换军人证件的,提交原军人证件,同时提交按照登记处标准格式填写,且加盖《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政治机关印章的证明,证明填写信息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双方的两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三份离婚协议书,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一、怎样确定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结婚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常住户口;
    4.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7.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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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