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办20年前的出生证明 |
释义 | 补办出生证明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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