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效力? |
释义 | 1、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普通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普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消失,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说是3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同时,诉讼时效有最长20年时间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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