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期间可以辞职吗,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
释义 | 试用期内辞职可自行决定,建议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遇强留可寻求法律保护。试用期限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标准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纠纷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仲裁或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期间可以辞职吗 1、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辞职,并不需要等到公司招到新员工后再辞职。 2、建议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三日满过后,可自行离开。如果强行留人,可以找人事部门或其他上领导,还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以及还可以寻求法律保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试用期的期限是单位可以随意定的吗 确定试用期的期限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按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属于正式的员工,从公司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 并且,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工资纠纷找哪个部门呢 工资纠纷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结语 试用期期间可以辞职,无需等待公司招聘新员工。建议提前三日通知雇主,如遭强留可向人事部门、上级领导投诉,也可寻求法律保护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试用期内的、被强迫劳动的、未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试用期限由单位依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不同合同期限有不同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加班属正式员工,应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工资纠纷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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