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