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 未绑定,不允许自主办理电子眼记分。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如自助缴费终端机)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需提前至各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对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且未绑定的,将不允许自助办理涉及记分的交通违法。已绑定,只能自助办理绑定后新增的违法。对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且已绑定的,可以处理自备案之日起发生的有记分且单笔罚款金额不超过 200 元的交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