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二、《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百四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