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对方法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监护人如实施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监护人资格可被撤销。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安排临时监护,并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个人或组织如其他合法监护人、居委会、学校等可提出申请。未及时申请的组织应由民政部门提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仍需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拓展延伸 监护人失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 监护人失职是指监护人未能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导致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监护人失职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被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恢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事责任方面,监护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请求法院对监护人进行剥夺监护权等措施,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监护人失职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可能导致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受损、处于危困状态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同时,《民法典》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即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其仍需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负担义务。监护人失职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措施的处罚,以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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