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一、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协议书。 二、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三十天冷静期过后,需要夫妻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双方经过冷静期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就会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离婚虽然简单,可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也不能完全为了“欢喜”,而放弃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婚姻不易,还是且行且珍惜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