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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性合伙人真的有请求权吗
释义
    隐性合伙人是依法享有一定请求权的。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隐性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
    一、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何异同?
    1、定义不同: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4.企业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二、合伙协议是什么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以共同出资、共同事业、共同利益、共同风险为基础的协议。合伙特点如下:
    1、对合伙人有限制;
    2、为了共同的目的或利益;
    3、分享利益分担风险;
    4、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
    三、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以货币作为出资。除了货币出资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出资。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不能通过合伙协议排除。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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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