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其他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表现形式不同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营业执照上仅载明公司负责人,不设法定代表人。 子公司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其公司名称可以与母公司相区别,并设有法定代表人。 3、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通过财产、业务以及人事绝对控制。 子公司与母公司连接的纽带是股权或协议,母公司基于所持股权或协议而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主要是通过任免董事会成员或者批准投资决策等方式进行。 4、责任承担不同 分公司没有独立于总公司的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子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母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分公司能当股东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等事项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不能成为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