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等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并保障子女与父母的合法权益。如果前配偶要探望子女,一般情况下需要与子女的监护人(有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协商,并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前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监护权或者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等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各自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有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行使监护职责;有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死亡、丧失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的,其监护权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交往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离婚后,前夫或前妻有权探望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等事项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子女与另一亲生父母的合理往来,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