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收养儿童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孩子: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除了以上条件,还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同意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一、哪些小孩可以被收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想要收养孩子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想要收养孩子办理收养登记的方式:首先,由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的送养协议。然后,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最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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