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农村房屋继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四)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一、买卖宅基地和卖出宅基地有什么区别 转让可以是无偿的,买卖一定是有偿的,这是区别点。共同点是都是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来看,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转让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相关规定 宅基的使用权买卖转让人要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并且买卖双方是同一村集体,买方符合申请宅基地分配的条件,而且得到了村集体同意的才能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宅基地转让生效条件可总结为:(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一)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否则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但是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则不在此限制内。 (三)宅基地转让后应遵循“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即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理论上,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如果村民家庭中有成员成年后分家,单独成为一户,则该成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四)下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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