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存疑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起诉 |
释义 | 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还能起诉,但前提是掌握了新证据。检察机关之所以决定不起诉,是因为案件存在疑点、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如果得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当然可以再次起诉。 一、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二、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会应该怎么样办 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有的学者称之为“存疑不起诉”。这种理论概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该种不起诉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认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概括更确切。这是因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更能直接了当地表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存疑。对于定罪方面存疑的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对于此罪与彼罪存疑的案件,则应当起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证据不足驳回的法律规定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该两条的规定,对“新证据”做了具体的区分: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可视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亦即当事人可以据该新证据提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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