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保全具体有哪些方式 合同保全有两种方法,分别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具体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拒绝行使到期债权时,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权利。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在不当情况下减少,从而合法保全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关系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在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已有的债权的权利,主要是保证债权人的债得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人这两者关系主要是区分担保人属于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只有连带保证人才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