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产部门可以撤销房屋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