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套现信用卡是否违法? |
释义 |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违反《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或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向信用卡持卡人违法套现的行为,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信用卡套现最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信用卡套现如果偿还不承担刑事责任,如不偿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刑法》196条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属于诈骗行为,违反了法律,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作废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向信用卡持卡人违法套现的,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结语 信用卡套现行为违法,最高可判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未偿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持卡人恶意透支也将追究刑责。违反规定向持卡人套现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套现属于诈骗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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