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 |
释义 | 民事诉讼案件第二审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民事诉讼二审会组成合议庭,此合议庭的主要任务就是核实案件的事实,此时采取的办法主要是询问当事人,或者是进行问卷的调查等。 若是经过核实事实后,合议庭认为不应该进行二审的,那么就会驳回上诉请求了。 一、民事诉讼二审组成形式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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