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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诱骗签了合同如何办?
释义
    被诱骗签合同的解决方式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诈骗起诉流程包括报案、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证明被骗签合同需要收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
    一、被诱骗签了合同如何办?
    被诱骗签了合同解决方式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诈骗起诉流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警察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受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6.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三、如何证明被骗签合同
    证明被骗签合同需要收集合同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诱骗签署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诈骗的起诉流程包括报案、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和判决等步骤。要证明被骗签合同,需要收集合同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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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6: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