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执行主要有三个特点: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强制性是执行的根本特点,执行由此又称强制执行。而履行则是自觉的基于义务人的自愿,并无强制色彩,故又称自动履行。一言以蔽之,有无强制执行是执行与履行的根本区别。 2、执行是依法进行的 即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必须于法有据。而履行是自觉的、则无法定的程式要求。 3、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