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无法达成需由法院裁决。若探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该权利义务。夫妻离婚后的探视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事人应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民法典第1086条也规定了此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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