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游行为导致旅行社受处罚的有: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提示:旅行社可能被罚款的情形有:一、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2、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