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巨额利益诱使小产权房出售。即使国家有相关法律条款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还是有很多小产权房挂出牌来公开出售。很多小产权房都是基于占用耕地,而村集体用地的公章主要掌握在村干部手中,这种交易并不麻烦。基于利益的关系,大多数乡镇政府对交易采取默认的态度。 2、商品房价格昂贵,即使知道交易有风险,但是面对无力承受的高昂房价,还是有很多低收入者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3、村民利益可观,村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买卖获取利益可观的分红,或者可以通过出售的自住房得到数目不菲的金额,这对于人均收入不高的村民来说无疑是诱惑极大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