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