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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登记的申请、受理与审批程序
释义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自动取得、注册取得和其他取得方式。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自然获得,无需任何手续;注册取得则要求作品在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可以通过自然人的创作行为、法人组织的创作活动以及法律推定等方式获得;继受取得则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包括因约定、继承和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法律分析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已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实施1987年新版权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仍要求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2)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就法人等组织而言,它们在主持体现其意志的创作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性获得著作权。
    (3)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当自然人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有争议时,或者法人等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视为作者条件有争纷时,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于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组织是作者的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是作者。
    2、继受取得
    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因约定取得。(2)因继承取得。(3)因法律规定取得。
    结语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和其他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注册取得制度要求作品经过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初始性取得,可以通过自然人的创作行为或法人组织的创作活动获得。继受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可以通过约定、继承或法律规定获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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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