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因合同主体不同有所区别,如果借款合同主体是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合意的书面协议即合同成立,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民法典》作了修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