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有哪些? |
释义 |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编号和收据,收据注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查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驳回转移登记申请:A.所有权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D.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E.所有权有争议;F.禁止转让的法律、法规或者市、区政府。驳回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A.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做好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 (2)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返还给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收据、身份证明和支付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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