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未登记质押未交付优先权 |
释义 | 质押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谁优先 质押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押优先。民法典质押权是否优于抵押权 1、质押权与抵押权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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