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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侦察两次证据不足怎么办
释义
    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侦期满后案子会重新回到检察院。第一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审查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仍然不足,则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如发现证据已经充足则会提起公诉。第二次补侦期满后,检察院如发现证据依旧不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存疑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存疑不起诉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存疑不起诉也就意味着自己不会再承担相应的罪名,就没有诉讼时效这一个概念说法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退回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只有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设置退回补充侦查的前置程序不妥。其理由是:
    第一,不符合现代诉讼原理。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在立法上强制设立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对拟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进一步收集有罪证据,尽可能对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诉,避免或减少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体现了“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思想。这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原理,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不符合诉讼时效原则。诉讼时效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要尽可能简便。减少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可以降低司法资源的耗费,也可以使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摆脱或减少诉累。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没有必要设置退回补充侦查的前置程序,应由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第三,有的案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一是有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就已经可以确定定案证据不足,而且明显无新的证据可查,特别是在证据已经灭失、证人死亡或去向不明等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也无济于事。司法实践中就有部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并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证据,这种情况下的退回补充侦查是徒劳无益的。
    二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补充侦查,达到退回补充侦查同样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还更具有针对性,还可能取得比退回补充侦查更好的效果,有利于准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四,已有足够的监督制约程序保障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存疑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前要退回补充侦查,其目的是保障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质量,防止轻易作出决定,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但是,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置了相对较全的程序保障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质量。
    一是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检察院内部最高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存疑不起诉决定还要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
    三是设有提起公诉的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案件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还可以对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可以避免打击不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无法查证属实的,不必都要退回补充侦查才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退补侦查的期限怎么算
    一般是一个月。关于补充侦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而实际就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负责具体的补充侦查。但进行补充侦查也是有期限的,不然就会导致案件一直无法处理完结。
    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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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