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证明可以更改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出生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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