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这些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 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日益丰富,技术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的多样化,仅仅通过买卖关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承揽合同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些特殊要求而涉及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深化的时代,承揽合同有其广泛的发展空间。伴随着承揽合同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的纠纷逐渐增多,对这类合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能够促进技术进一步向专业化发展,从而为提高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做出贡献。 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承揽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基本不会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而技术服务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调整之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所以这类合同的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在取得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承揽人不能独自完成的时候,往往会与他人合作完成,这就使的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定作物交付、质量或酬金给付环节上,而更多的是承揽人之间受领酬金之争。在发生这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