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级干部辞职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提出辞职申请。领导干部本人向县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二、是受理辞职申请。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重点审核辞职申请人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听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并与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讨论决定。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县委应当自接到领导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视为同意辞职。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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