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动产与不动产租赁的区别:1、移动性:动产是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动产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个别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动产都是有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3、耐久性: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4、数量有限性:动产数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5、保值增值性:动产一般都存在损耗贬值的情况,很少会有保值增值的情况。不动产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对于其他财产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