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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侨房屋争议怎么处理
释义
    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成立侨联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华侨私有房屋,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归侨、华侨要求在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代管的华侨房产能够归还主权人吗
    国家代管的华侨房产能够归还主权人。
    (1)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2)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3)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
    (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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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