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
释义 |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如下: 1、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数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2、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全国人大代表数不超过3000人。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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