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一)公务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坚决反对和惩治任何形式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做好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处分处理建议和案件移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 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立案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机构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加强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和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展规划处 (ycvc.edu.cn)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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