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问责的方式有以下8种: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道歉;
 3、通报批评;
 4、行政告诫;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
 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免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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