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补助标准: 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 3.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 4.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 5.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什么情况下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5、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6、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