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几年内不得从事 |
释义 |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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