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例说明广播影视业的侵权问题 |
释义 |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侵权吗 会侵权。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商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划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详细办法应按国务院划定执行。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片子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的划定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仲春三十一日。 以上就是网小编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仔细阅读,在作出决定或要做事前先了解相关的 法律知识 ,不要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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