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二等功是我军对军队内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等级中的一级,奖励等级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荣誉称号,2一等功,3二等功,4三等功,5嘉奖。 1、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2、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 3、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 4、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5、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