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具体如下: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