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调配差错整改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内部差错:在配方发药、库房管理和制剂生产等工作中发生的,经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后果的差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制剂配制过程中因加错药、少加药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而导致返工的;无正当理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成品发霉、变质的。因滴定液、试液、指示剂等配制、标定错误而影响检查结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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