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主体名字必须经过预先核准之后才可以予以通过,该名称不可以有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混淆的相关情形,也不能使用国字头或中字头的名称,不能随意使用地名或名人的名字。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在正确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具有与普通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