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为什么不开改名证明了 |
释义 | 派出所不开改名证明的原因是因为:户口簿上面有备注公民的曾用名,更改名字之前的名字,是有效的资料,因此派出所一般不会因为公民更改名字而重新出具相关证明。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二、公安部无需开具的的证明包括: 1、身份信息证明; 2、健在、死亡证明; 3、实际居住地证明;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6、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比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7、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8、偿还能力证明; 9、亲属关系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 12、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保险事故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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