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21年10月30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20名被告人和7个单位被告作出判决。到现在为止,潮阳、普宁两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已有3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9人被处极刑。 初步查实,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金额达3323亿元,骗税42亿元。虚开金额是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的6倍,涉税犯罪团伙约150个。 至此,新中国成立以来金额最大、作案最为疯狂、涉及人员最多的世纪税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