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就业证明办理地点: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各区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或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等。 未就业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外户籍人员还需出示《居住证》。 未就业证明办理流程:1、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调查核实;3、社区居委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未就业证明》。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