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 |
释义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立即代履行属于代履行的特别规定,他也是该法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授权,只要符合该法定情形,行政机关无需其他法律的单独授权,就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对建设执法而言,主要涉及需要立即清除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立即代履行。而要适用该条规定,关键是确定在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否需要立即清除,如果需要立即清除,就可以实施立即代履行,反之,则不能适用。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公共场所的认定,例如,城市道路旁边的人行道是否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的体育活动区是否公共场所;二是是否需要立即清除,与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的性质、大小有关,例如,如果是有害放射物,人们可能都会认为属于需要立即清除的情形,但有些则不好判断,例如,在人行便道上私自搭建的售货棚亭,是否需要立即清除的情形,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认识;三是与公共场所的重要性、位置有关,例如,在天安门广场的障碍物就属于立即清除的情形,但在乡村公共场所的同样的障碍物,就可能不属于需要立即清除的情形,;四是与该公共场所所处的时间维度有关,即该公共场所是否需要立即使用,如召开大型集会,或开展某种宣传活动,或搞消防、防控演习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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