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委员增补和补选的区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 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 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 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 产生的委员, 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2、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 荐的工会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 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 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 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 会审批。 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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